報關單上詳情的核實:
(1)關長可于任何時間通知而要求任何已呈交進口或出口報關單的人,出示文件證據,或法定聲明或其他方式,就報關單所呈報的任何詳情作出令關長信納的核實。
可以面交送達或郵寄方式而藉書面發(fā)給該人;或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將該通知送出而發(fā)給該人。
(2)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忽略或拒絕在合理時間內遵從關長向其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法院并可命令該被定罪的人在命令所指明的時間內遵從關長所提出的要求。
(3)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院向其作出的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而由定罪日期的翌日起,如該人仍然沒有遵從該項命令,則在該罪行持續(xù)期間,每日罰款$150。